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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振明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明,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振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法定代表人白书臣,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明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张振明承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云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