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世珍诉胡洪伟、王国心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珍,胡洪伟,王国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马世珍。被告胡洪伟。被告王国心。原告马世珍与被告胡洪伟、王国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艺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世珍与被告胡洪伟、王国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世珍诉称,涉案车辆系原告所有,车牌号为辽FH88**,被告胡洪伟于2015年3月29日把车抵押给王国心,在王国心手里拿了2500元整,打了3000元的欠条(含有利息),欠条在王国心手里,胡洪伟在欠条3000元上按了手印,被告王国心明知车辆所有权不是胡洪伟,无权抵押,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洪伟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被告王国心辩称,胡洪伟没有从其手中借钱,涉案车辆是其给付25000元价款从被告胡洪伟手中购买的,如果要求其返还车辆,那么原告与胡洪伟就是诈骗,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世珍与被告胡洪伟系母子关系。涉案车辆(车牌号码为辽FH88**,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原告马世珍。庭审中被告王国心提交涉案车辆买卖协议书加以证明其通过支付相应价款从被告胡洪伟手中购买涉案车辆,原告马世珍与被告胡洪伟均对此协议书中有关价款的部分提出异议,被告胡洪伟称仅从被告王国心处借款2500元,而且是在王国心要求下在购车协议上签字,当时并未书写价款,自己也未收到25000元的购车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王国心称其通过支付相应价款从被告胡洪伟处购买涉案车辆,但鉴于原、被告对车辆买卖协议存有较大争议,且即使该协议为真,胡洪伟在没有得到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马世珍许可的情况下,处分涉案车辆属于无权处分,且原告马世珍亦未对此行为进行追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洪伟、王国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车辆(车牌号码为辽FH88**,轻型厢式货车)返还给原告马世珍。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