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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鲍树忠、曹占先与陈玉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树忠,曹占先,陈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鲍树忠,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占先,农民。被执行人陈玉良,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树忠、曹占先与被执行人陈玉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42156元及迟延利息,在执行中,鲍树忠、曹占先与陈玉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棣商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锋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