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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勤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昌华,颜红亮,吕桂香,陈浩,徐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姜昌华,男,1964年生,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颜红亮,男,197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吕桂香,女,1963年生,汉族,郯城县被。被执行人陈浩,男,成年,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勤峰,男,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郯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徐勤峰在山东郯城农商银行庙山支行的存款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清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