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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朝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敏,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胡朝芬,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双方和解,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