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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明艳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明艳,女,1979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明艳在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九曲支行安居小区分理处的存款19007.67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清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