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聂军良与赵文华、李超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2015)和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聂军良,男,33岁,汉族,个体户,住和林县城关镇山城小区C区*单元*楼*户。委托代理人聂小青,女,30岁,汉族,教师,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科苑佳园。被执行人赵文华,男,27岁,汉族,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水磨西水园小区*单元*号。被执行人李超,男,25岁,满族,无业,现住和林县城关镇新华街交通局家属楼*单元*楼*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军良与被执行人赵文华、李超故意伤害一案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刑一终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聂军良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刑一终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云晓锁审判员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