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灿军诉谢彦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灿军,谢彦东,宋梅,阜阳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06号原告:孙灿军,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谢彦东,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宋梅,女,1978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阜阳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彦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梅,该公司经理。原告孙灿军诉被告谢彦东、宋梅、阜阳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阜阳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J03**、皖KJ90**的车辆和谢彦东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P87**、皖K038**的车辆,并提供孙灿军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防止担保物转移,对担保房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阜阳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J03**、皖KJ90**的车辆和谢彦东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P87**、皖K038**的车辆。二、查封孙灿军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67号方圆五交化综合楼1幢401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