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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