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4号楼4208号。法定代表人何逾冀,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安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5886元,由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