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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隐漪与高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隐漪,高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5-1号原告刘隐漪,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锐,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刘信明,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隐漪与被告高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隐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隐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 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