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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临夏市西郊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