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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飞,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王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飞,男。被执行人张鑫,男。王飞飞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鑫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飞飞支付借款8000元的义务,��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飞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申请执行人王飞飞撤回执行申请。2、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