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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海燕与廖敏、苏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07号被执行人杨心荣,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心荣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应追缴罚金的金额为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杨心荣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兴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罚金的顺利执行,故应对被执行人杨兴荣上述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杨兴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50元(大写:贰仟零伍拾元整)。请将上述案款中的50元扣划(划拨)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账号内并注明“法院案款”。请将上述案款中的2000元扣划(划拨)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南大街分理处,户名:四川省叙永县财政局,备注:“叙永县人民法院(缴款人姓名:杨心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