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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顶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顶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顶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宁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哲,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限。申请执行人南京顶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真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一直未反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