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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金毛、刘小云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毛,刘小云,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王金毛。原告刘小云。委托代理人王金毛。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流东。原告王金毛、刘小云诉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毛(同时作为刘小云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毛、刘小云诉称:2008年7月份,原告王金毛与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务房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B06幢305室的房屋委托被告进行管理,托管期限为6年,前三年无需支付费用,从第四年到第六年每年支付租金29968元,在当年的6月30日前支付。2014年度(即第六年)的租金29968元,本应于2014年6月30日支付,但经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1、支付2014年度结欠的租金299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支付违约金8990元(按租金29968元的30%计算);3、支付因催讨租金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为规避国家税收才与被告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2、即便合同有效,所托管的房屋长期空置,要求减少租金,免除违约金,合理收取6%的银行利息。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原告王金毛与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务房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B06幢305室的房屋委托被告进行管理,托管期限为6年,从交付之日起第60天起算。被告在前三年无需支付费用,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在每年的6月30日支付租金29968元,租赁税由原告自理。同时合同约定,如原告将上述房屋委托被告进行管理,则被告协调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给予原告7.6折的购房优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将房屋交由被告托管,被告也依约支付了第四年、第五年的租金。2014年度(即第六年)的租金29968元经多次催讨未果。2014年10月16日,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王金毛出具承诺书,第六年的租金将于2015年1月底前支付,但至今未付。另查明:常熟华东食品城B06幢305室房屋系原告王金毛、刘小云所有。上述事实有房产证、土地证、商务房委托管理合同、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毛与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务房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务房交由被告管理,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理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被告也支付了二年的租金。第六年的租金2996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6月30日支付,但在其出具承诺书之后至今未付,违约责任在于被告方。双方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并未约定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本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因索要租金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托管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委托合同系由被告起草的固定格式合同,现也已经实际履行,而且原告以7.6折优惠购买房屋系其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即便存在规避税款的问题,也是由税务机关进行补缴,但并不免除被告的民事义务,所以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金毛、刘小云租金人民币299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96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金毛、刘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9元,由原告王金毛、刘小云负担38元,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1(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