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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不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福田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31号起诉人张福田。起诉人张福田请求撤销和收回唐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并重新调查回复信访人要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撤销和收回唐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并重新调查回复信访人要求,因起诉人要求解决的事项即履行内退协议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福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