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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林香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林香,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钟林香,女。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成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永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林香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永中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永中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