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30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4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