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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瑞洪、张金迪等与沈步盈、任宗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洪,张金迪,沈步盈,任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洪,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张金迪,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沈步盈,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任宗标,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上列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沈步盈、任宗标未能履行,经权利人张瑞洪、张金迪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商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沈步盈(证券账户:A51×××90)持有的中金黄金78000股(证券代码:600489)、航天工程1000股(证券代码:603698),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赠股、现金红利)。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步盈、任宗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沈步盈(证券账户:A51×××90)持有的中金黄金78000股(证券代码:600489)、航天工程1000股(证券代码:603698),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赠股、现金红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