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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孙土养、吴沛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孙土养,吴沛根,钟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住址:安远县。被执行人孙土养,居民。被执行人吴沛根,居民。被执行人钟荣和,居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孙土养、吴沛根、钟荣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标的34363.6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荣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有帐号为60×××85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荣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帐号为60×××85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存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