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与朱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朱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宋广环,经理。被告:朱小福,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绩溪县东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