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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振海与被执行人李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海,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李鹤,男,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在执行(2014)法民三初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海与被执行人李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