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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生全、王存莲与马彦红、董占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全,王存莲,马彦红,童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马生全,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存莲,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彦红,男,藏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占祥,男,土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互助县人民法院(2014)互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彦红、童占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彦红给付案件款19753.09元,被执行人童占祥给付案件款2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马彦红正在西宁监狱服刑,家庭系低保户,岳父岳母都是残疾人,两个年幼的孩子无钱上幼儿园,生活极度困难,危房经政府补助改造后无钱收拾现无法居住。被执行人童占祥家中只有父母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童占祥夫妻外出打工,双方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也无存款。申请人放弃对肇事车辆的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承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