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宗秀、李兴桂与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秀,李兴桂,李国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韩宗秀,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财苑小区。原告李兴桂,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宗秀之妻。被告李国全,男,约40岁,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惠庄村曹岗。原告韩宗秀、李兴桂与被告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宗秀、李兴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宗秀、李兴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秀、李兴桂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韩宗秀、李兴桂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