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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宗秀、李兴桂与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秀,李兴桂,李国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韩宗秀,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财苑小区。原告李兴桂,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宗秀之妻。被告李国全,男,约40岁,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惠庄村曹岗。原告韩宗秀、李兴桂与被告李国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宗秀、李兴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宗秀、李兴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秀、李兴桂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韩宗秀、李兴桂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