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登洪与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登洪,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登洪。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8号。法定代表人冉隆贵,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显峰,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潘祝,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第三人章登英。委托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登洪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登洪申请再审称:1、肖登洪提交的新证据证明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简称万州区房管局)在肖登洪未到场的情况下,依据离婚协议书擅自进行房屋变更登记,违反《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程序。第一组证据,两张照片,拟证明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11号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11号是两个不同的地方;第二组证据,房屋门牌号变更登记申请,拟证明房屋登记申请不是肖登洪本人签字;第三组证据,肖长义、童县菊诉肖登洪、章登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房屋存在权属争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2、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万州区房管局的行政行为��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于法有据,而万州区房管局根据肖登洪和章登英离婚协议中肖登洪放弃房屋产权,认为单方面受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结果是合法的,推定万州区房管局行政行为合法属于违法行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提审或者发回重审。万州区房管局提交答辩称:1、章登英的申请符合单方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万州区房管局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离婚协议的内容是肖登洪与章登英的真实意思表示,肖登洪对房屋权属的处置内容并无争议。3、肖登洪认为离婚协议书是载明的“太白路”111号而非“太白岩”111号,但肖登洪和章登英当时只有这唯一房屋,“太白路”111号只是存在书写笔误。章登英提交意见称:1、肖登洪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六个月再审期限。2、章登英提交新证据,证明万州区房管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的涉案房屋不符合《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任何一条的规定,且肖登洪自愿放弃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组证据,1995年房屋买卖协议书,拟证明肖登洪与万世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第二组证据,(2013)万法民初字第634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章登英起诉肖登洪返还房屋,法院判决肖登洪从涉案房屋中搬离,将该房屋返还章登英。第三组证据,(2013)万法民初字6348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拟证明该份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一)买卖、交换、抵押或赠与,但遗赠除外;(二���共有房屋的权利设定;(三)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或减少。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根据该条的规定,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权利设定时,需各方当事人共同或者依法委托一方向房地产管理机关明确表示,以证明房屋权属转移的真实性。本案中,万州区房管局在章登英单方申请的情况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程序上存在不当。再审复查中肖登洪与章登英都认可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也认可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房屋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中的房屋是同一房屋。虽然肖登洪提交了新证据,但不能据此证明该离婚协议无效以及无权处置涉案房屋等相关事实。二审判决考虑到民事行为是行政登记的前提基础,且本案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离婚协议中也明确肖登洪将所占有的房屋份额��为抚养费抵付给章登英所有,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故二审判决将其视为程序瑕疵并无不当。综上,肖登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登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