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晓鹏申请执行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鹏,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鹏,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董臣旺,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俊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广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