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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瑜诉被告董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董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陈瑜,住北京市。法定代理人陈树波,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华,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11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申请查封被告董文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XX**号小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董文华所有的冀FXX**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柳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