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与曲志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曲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号。代表人胡滨,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曲志彪,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曲志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曲志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