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麻城成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为定排除妨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麻城成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红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汪为定。原告麻城成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为定排除妨碍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为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成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为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城成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蔡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