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8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3月份,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李普、王金鑫、李亮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李普、李伟祺、张子伟、李亮等人饮酒后,在平江县南江镇星河酒吧附近无故挑起事端,并用伸缩棍和拳脚将被害人刘某、李某乙、罗某、毛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李某乙、罗某、毛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2014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李普、李伟祺、王金鑫、何志武等人在平江县南江镇粮站内对在校初中学生李某丙等人随意殴打,被告人何某甲在事发前负责搜集、分发打架所用棍棒等工具,在殴打过程中指挥同伙追赶、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龙某、何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刘某、李某乙、罗某、毛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张子伟、李亮、李某乙、李普等人的供述;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并没有具体挑起事端,亲自参与殴打他人,但作为其中的唯一成年人愿意承担责任,请求从轻予以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出入,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所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没有主动挑起事端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何某甲平时表现和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何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响 槐审 判 员 李 向 东人民陪审员 欧阳传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艳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