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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存有与被告姜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有,姜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存有,男,汉族,1952年10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姜涛,男,汉族,1998年1月23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有与被告姜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有以其与被告姜涛的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存有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退付原告王存有463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