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春义与牟明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20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义诉被告牟明义、牟连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中,表述有误,应予补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1页“(2014)阿民初字第903号”更正为“(2014)阿民初字第2031号”。将第5页第16行“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更正为“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将第5页第21行“6、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更正为“5、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将第6页第1行“7、光盘一张”更正为“6、光盘一张”。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