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叶小萍与泉州阳光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萍,泉州阳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萍,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阳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仙境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1901942。法定代表人叶建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萍与被执行人泉州阳光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南劳裁案字第38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阳光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小萍18478.57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1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阳光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其国土及房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