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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兰峰与李磊、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峰,李磊,李明,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兰峰,男,回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明,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邵峰,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兰峰与被告李磊、李明、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