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259号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喜、曹喆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堉瑛,总经理。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余琼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喆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斗山机床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卧式加工中心”一台,总价款2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陆续支付大部分款项。后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就剩余货款13万元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斗山机床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卧式加工中心一台,价值为225万元。后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供货,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共计支付货款212万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机床剩余货款13万元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甲方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货款3万元、2014年5月底甲方给乙方支付货款5万元、2014年7月底甲方付清所有货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货款3万元,余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斗山机床销售合同一份、最终验收报告一份、还款协议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支付。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爱迪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江苏万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静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