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孔令儒诉韩剑、王丽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令儒,韩剑,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孔令儒,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剑,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王丽娟,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回族。申请人孔令儒与被申请人韩剑、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令儒以被申请人韩剑、王丽娟欠其借款464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丽娟位于惠农区房产未抵押部分(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孔令儒以其所有的宁AXXXX**号宝马牌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令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丽娟位于惠农区房产残值部分(价值20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孔令儒所有的宁AXZXX**号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