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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晶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男,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曙光,男,汉族,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晶昆,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晶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晶昆已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