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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志栋与张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栋,张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栋。被执行人:张传成。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3064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传成占有车辆鲁V×××××号车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