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志栋与张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栋,张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栋。被执行人:张传成。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3064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传成占有车辆鲁V×××××号车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