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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5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3月7日晚在本市武昌区武珞路武锅社区27栋43号其朋友蔡某家中借宿,次日11时许,程某趁蔡某离开之机,从床头柜上盗走卡包1个,随即持包内蔡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至本市洪山区广埠屯电脑市场分别套现取出人民币3000元、2000元,在广埠屯椰岛美发店持卡消费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程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蔡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被害人蔡某的报案材料、陈述、信用卡被盗后交易明细单,物证扣押笔录、清单,退赔发还收条、蔡某出具的谅解书,程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程某系初犯,因一念之差窃取亲友财物,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及时退还赃款,当庭表示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