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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户广德与王喜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广德,王喜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户广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喜全,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广德诉被告王喜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广德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