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户广德与王喜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广德,王喜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户广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喜全,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广德诉被告王喜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广德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