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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宝林诉付东涛、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彰,倪怀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沈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朱保彰,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怀文,男,1968年10月09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彰诉被告倪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彰于2015年5月21日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保彰承担。审 判 长  张志静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