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宝林诉付东涛、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彰,倪怀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沈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朱保彰,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怀文,男,1968年10月09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彰诉被告倪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彰于2015年5月21日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保彰承担。审 判 长 张志静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