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