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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抓获),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林某伙同赖某、邱某(均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村北二环路泰华冷藏背后一民房,通过撬开门锁的方法进入黄某家中,窃取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红色玻璃珠链一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计价值人民币370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在门外望风,赖某、邱某进入民房内实施盗窃;被盗的清华同方笔记本、红色玻璃珠链已追回并归还失主;被告人林某家属为其退出其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书证,失主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还退出其所分得的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的退赃款人民币300元,归还失主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茜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