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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海龙、何月红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海龙,何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徐海龙,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何月红,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月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存款76311.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