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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继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继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39号罪犯周继平,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继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以(2012)闽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继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继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继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继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