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邹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娜,吴岐,赵东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丽娜,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岐,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牟景权,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东香,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2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丽娜、吴岐及其辩护人牟景权、赵东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邹丽娜在一名绰号叫“老肥子”(未到案)的人手中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丽娜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冰毒10克贩卖给同案被告人赵东香,赵东香购买冰毒后用于贩卖和吸食。2.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丽娜、吴岐在一名叫杨闯(未到案)的人手中购买冰毒,之后邹丽娜、吴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冰毒20克贩卖给同案被告人赵东香,赵东香购买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3.2014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东香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冰毒2.07克贩卖给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胡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赵东香住处缴获冰毒11.08克。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冰毒和赵东香贩卖给胡某某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赵东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邹丽娜联系购买冰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购买冰毒后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赵东香的住处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邹丽娜、吴岐租用的轿车和吴岐的钱包内扣押冰毒共计21.95克,经检验鉴定:被扣押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邹丽娜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贩卖冰毒数量为51.95克;被告人吴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次,贩卖毒品数量为41.95克;被告人赵东香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1次,贩卖冰毒数量为13.15克。被告人赵东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被告人邹丽娜、吴岐抓获,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经侦查,被告人邹丽娜、吴岐于2014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工作说明、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刘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的供述及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扣押冰毒清单、照片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邹丽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岐、赵东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丽娜、吴岐2次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丽娜、吴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东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东香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邹丽娜、吴岐,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邹丽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岐认为自己不是贩卖毒品,是持有毒品,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吴岐的辩护人认为,吴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是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东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邹丽娜在一名绰号叫“老肥子”(未到案)的人手中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丽娜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冰毒10克贩卖给同案被告人赵东香,赵东香购买冰毒后用于贩卖和吸食。2.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丽娜、吴岐在一名叫杨闯(未到案)的人手中购买冰毒,之后邹丽娜、吴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冰毒20克贩卖给同案被告人赵东香,赵东香购买冰毒后用于吸食和贩卖。3.2014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东香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冰毒2.07克贩卖给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胡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赵东香住处缴获冰毒11.08克。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冰毒和赵东香贩卖给胡某某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赵东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邹丽娜联系购买冰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购买冰毒后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赵东香的住处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邹丽娜、吴岐租用的轿车和吴岐的钱包内扣押冰毒共计21.95克,经检验鉴定:被扣押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邹丽娜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贩卖冰毒数量为51.95克;被告人吴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2次,贩卖毒品数量为41.95克;被告人赵东香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1次,贩卖冰毒数量为13.15克。被告人赵东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被告人邹丽娜、吴岐抓获,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经侦查,被告人邹丽娜、吴岐、吴岐于2014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东煤小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本案系哈尔滨市便衣支队治安积极分子胡某某获取的线索,称有人与其要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采取控制下交易的方式,先后将本案三被告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于同日将被告赵东香抓获,于次日将被告人邹丽娜、吴岐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现实表现不掌握。赵东香因贩毒于2012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1月10日被释放。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他是便衣支队四大队的积极分子,今天他来举报呼兰区有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是一个女的,他是通过“二子”知道这个女的贩毒的,根据便衣四大队布置,准备由他带着现金去这个女的家和这个女的交易2克冰毒,他让对方把冰毒分装四个小袋里,对方说行,冰毒600元钱一克,之后便衣把准备好的1200元交给他,便衣就去这个女的家四楼缓台埋伏,到这个女的家门口,她就把门打开了,他就进屋里,她家里屋好象有人她没让他进去,他就在她家门口和她交易的,他把1200元给了她,她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的4小袋,之后他就推门往外走,这时民警就冲进来了,把他和这个女的都抓住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这台黑AKP6**号别克凯越是在2014年9月12日14时52分出租的,是一个女的租的,叫邹丽娜,当时还有一个男子,进来把租车的钱拿来了,他在现场了,经他手租出去的。是从2014年9月12日14时52分,至10月12日14时52分。为期30天,租金为183元一天。签完协议之后,他们工作人员和客户一起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外观和内饰进行登记,之后客户签字后交车,他记得当时那个扶手箱里面什么也没有,他就把这台车的行驶证放在那个扶手箱里,还告诉那两个租车的男女说行驶证给你们放这里了。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今天9月12日13点多她在赵东香家吸毒了。当时感觉头痛,吃药也没什么效果,她就寻思去赵东香家整俩口。当时她吸一口之后煮栗子,她回屋时,就进来几个人说是警察。在今年8、9月份她在赵东香家吸过两三次。6、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在9月12日晚上8点多钟,她到赵东香家,她刚进屋就被警察控制了。她9月8日在赵东香家吸毒了。7、被告人邹丽娜的供述和辩解:在2014年9月12日,她去赵东香家中交易时被抓的,当时赵东香给她挂电话说要买20克冰毒。之后吴岐打电话联系买冰毒,吴岐打完电话过一会,吴岐说走,她开着车到南京路一个地方,吴岐让她停车吴岐去取冰毒,车停下,吴岐下车走了一会就回来,吴岐让她开车走,她就知道吴岐把冰毒拿到手了,就开车带冰去的,到赵东香家后,吴岐携带毒品在在车上等着,她上楼刚进屋就被警察抓了。警察在她开的车上搜到吴岐带的20克冰毒。当时她听到吴岐好像和一个姓徐的联系的,这个人她之前见过,吴岐在他手里买20克,吴岐之前还在他手里买了10克冰毒。她俩卖给赵东香了。她和吴岐还卖给赵东香2次冰毒,都是今年9月份卖的。第一次是10克、第二次是20克。第一次10克是吴岐给一个姓徐打的电话以每克350元钱买的,她上的楼,赵东香给她4000元钱,吴岐在楼下的车上。第二次20克是在被抓之前的两、三天,她先和杨闯联系的,杨闯将20克冰毒交给她,她回到家将冰毒交给吴岐,然后她和吴岐坐着吴岐雇来的个人轿车来到赵东香家,吴岐把一塑料袋20克冰毒拿出来交给她,她把冰毒放在桌子上,她和吴岐在屋吃的肉串,这次赵东香给她6400元,还欠她1600元,回到家她把钱交给吴岐。当时警察抓她时,冰毒放在车上了,因为当时她就想把赵东香叫下来,因为她还有别的个人事情要找赵东香谈谈。她今天贩卖的冰毒是吴岐买的,按300块钱卖给赵东香。她贩毒有一个月时间了,她和吴岐以前卖给赵东香几次记不清了。她卖给赵东香的冰毒是从杨闯那买的,350元一克。她和吴岐卖的毒品的钱,都放在吴岐那了。8、被告人吴岐的供述和辩解:9月12日,晚上8点左右,黑天的时候,邹丽娜给他打电话说要用车上赵东香那送东西,邹丽娜开着车,他们从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开到东煤小区赵东香家楼下,邹丽娜自己上楼,他在车里等着,邹丽娜刚上去不一会,警察就冲到车上,在车的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扶手箱里搜到一袋冰毒,约有20克,在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手刹车上搜到他的钱包,钱包里有4小包约2克冰毒,警察在扶手箱里搜到的20克冰毒不是他的,应该是小娜放的。当晚开车去赵东香家,开到南京路的一个地方,他没让邹丽娜停车,他也没下车。他还去过赵东香家两次,一次是8月份,一次是被抓之前的两、三天,当时就是吃饭,没别的。9、被告人赵东香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12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郭军的朋友(胡某某)给她的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冰毒卖他点,她说没有,有一点是自己抽的,然后胡某某和她商量半天她才答应卖给他点,过了20分钟后胡某某发短信说到她家楼下了,她告诉他上楼,到她家后胡某某先把手里的钱给她,她就把大概2克冰毒给了胡某某,他还没等查手里的钱呢,胡某某刚开门要走的时候,警察就把她们抓住了。当时屋里有刘某乙,交易时刘某乙在她家大卧室里呆着呢。刘某乙来给他送吃的。在她家床上黑色挎包里发现的10余克冰毒,是她在上线那里买的,她的上线一男一女,男的叫吴岐,她叫那个女的娜娜。每次都是她给娜娜打电话要货,然后娜娜和吴岐把毒品送到家里。总共进了2次,一次10克,一次是20克。共计30克,有一部分她自己吸食,一部分她卖了。卖了一、两克,买冰毒的人不告诉她名字,她不知道买冰毒人的姓名和电话号。购买两次冰毒的经过是,第一次在2014年9月初的一天,她给娜娜打电话,要买10克冰毒,商定每克400元钱,娜娜来她家从一个背包里拿出一个装10克冰毒的塑料袋,她将4000元钱交给娜娜。上楼时是娜娜上来的,当时她没看见吴岐。第二次是9月12日她被抓的前两、三天,她给娜娜打电话说要买20克冰毒,商定还是400元一克。娜娜和吴岐来到她家里,因为他俩说饿了,她往烤串打电话让送烤肉串,她打完电话看见饭桌上一个塑料袋,里面有20克冰毒,她给娜娜6400元,还欠娜娜1600元,他们吃完烤肉串,他俩就回家了。再就是2014年9月12日晚上7、8点钟,她被抓住后的事,当时警察对她说,让她和上线娜娜联系,把上线抓到算立功,能对她从轻处理,她说行,她按照警察说的,打电话给娜娜,说要买20克冰毒,娜娜说是现钱吗,她说是现钱,娜娜说行,之后大约晚上8、9点钟,娜娜来到她家上楼后,被警察抓住了,之后警察在娜娜和吴岐开的轿车里搜到给她送的20克冰毒。金某某也在她家被抓了,公安机关说金某某也吸毒了,她不知道金某某在她家吸毒,当时她在卫生间洗澡了。她一共在娜娜处购买3次冰毒,一次10克,一次20克。冰毒被她卖2克,其余被吸食和扣押了。刘某乙在她家吸没吸毒她不知道,她当时在厨房煮栗子了。10、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427号意见:赵东香贩卖的毒品2.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赵东香挎包内冰毒11.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吴岐钱包内冰毒2.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AKP6**号别克车内缴获冰毒19.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赵东香因贩毒于2012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1月10日被释放。12、哈尔滨市公安局工作说明:赵东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邹丽娜、吴岐,具有立功表现;未对邹丽娜、吴岐住址进行搜查;未找到姓徐的人和杨闯。13、物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毒品冰毒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丽娜、吴岐、赵东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为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邹丽娜、吴岐2次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赵东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赵东香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邹丽娜、吴岐,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丽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吴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东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