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梁某,男,壮族。被告陈某,女,汉族。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150元,余款1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奚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