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梁某,男,壮族。被告陈某,女,汉族。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150元,余款1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奚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