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缪杨洋与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杨洋,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缪杨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业务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凤台经济开发区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6621639-3。负责人:张文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2183-7。法定代表人:张文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杨洋与被告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杨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缪杨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6.50元,由原告缪杨洋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