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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王斌、陈世杰、马运阳、马克忍、陈顺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王斌,陈世杰,马克忍,马运阳,陈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王斌,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杰,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克忍,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运阳,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顺泽,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王斌、陈世杰、马克忍、马运阳、陈顺泽账户存款十四万七千五百七十六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